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闫红艳与耿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红艳,耿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闫红艳,女,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无职业。被执行人耿丽娜,女,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工人。申请执行人闫红艳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耿丽娜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建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