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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蔡立国与被上诉人吴永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立国,吴永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立国,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韩胜林,绥化市北林区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绥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春,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杨振坤,黑龙江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立国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立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桂林、被上诉人吴永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振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哲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