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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葛文伟诉陈治东、安徽皖南竹乡土特产产销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文伟,陈治东,安徽皖南竹乡土特产产销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17-1号原告:葛文伟。委托代理人:刘志龙,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治东。被告:安徽皖南竹乡土特产产销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治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文伟诉被告陈治东、安徽皖南竹乡土特产产销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文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治东在案外人安徽和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转让款150万元予以冻结。原告葛文伟以其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住宅房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葛文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治东在安徽和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转让款1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程 瑛审判员 陈前香审判员 杨东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