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蒲民初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文新顺诉被告王兴龙、张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新顺,王兴龙,张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2510号原告文新顺,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车王村二组。身份证号码:612128195901122516。委托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兴龙,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朝阳街果园13巷西5号。身份证号码:612128197612055213。被告张雪艳,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朝阳街果园13巷西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新顺诉被告王兴龙、张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新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新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文新顺负担。审 判 长  同小虎人民陪审员  王月香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