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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燕喜文、张立霞申请执行叶长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喜文,张立霞,叶长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燕喜文,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汉族,农民,住克什克腾旗。申请执行人张立霞,女,1962年2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燕喜文之妻。被执行人叶长存,男,1980年2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监狱服刑。燕喜文、张立霞申请执行叶长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长存财产所在地在克什克腾旗,故本案由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燕喜文、张立霞申请执行叶长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即本院作出的(2014)赤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由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宫学文审 判 员  范廷义代理审判员  李学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