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卢明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54号罪犯卢明生,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宁城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作出(1997)赤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明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150元(卢明生与其他二名同案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卢明生已赔付400元)。宣判后,被告人卢明生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作出(1997)内刑终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一、维持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赤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定罪及对上诉人卢明生抢劫罪的量刑部分;二、撤销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赤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卢明生盗窃罪的量刑部分,即以盗窃罪,判处卢明生有期徒刑八年;三、上诉人卢明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7年12月8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1)内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1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〇〇六年六月、二〇〇七年七月、二〇一〇年一月、二〇一一年七月、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卢明生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改为自2001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卢明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明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4分。该犯在从事辅助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考核分285.18分,记功4次,二〇一二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卢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明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1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