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宗伍,重庆市江津区巨能再生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张宗伍,陈昌龙,重庆市江津区巨能再生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138号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2幢1/2/3/4-1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920-9。法定代表人:黄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宗伍。原审被告:陈昌龙。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巨能再生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20359956-X。法定代表人:陈昌龙,董事长。上诉人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宗伍、原审被告陈昌龙、重庆市江津区巨能再生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津法民初字第05700号民事判决,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向上诉人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