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甲,李乙,李丙,李丁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李甲,男。被告:李乙,男。被告:李丙,男。被告:李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雪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