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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甲,李乙,李丙,李丁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李甲,男。被告:李乙,男。被告:李丙,男。被告:李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雪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