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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颜祥有与青县丰台堡汽车运输队、杨春茂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祥有,青县丰台堡汽车运输队,杨春茂,马正彪,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0277号原告颜祥有委托代理人逯春苗被告青县丰台堡汽车运输队,地址河北省青县城南114国道东昌饭店南侧。被告杨春茂被告马正彪被告王健,本院受理原告颜祥有诉被告青县丰台堡汽车运输队、被告杨春茂、被告马正彪、被告王健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县丰台堡汽车运输队、被告杨春茂、被告马正彪、被告王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祥撤回对被告青县丰台堡汽车运输队、被告杨春茂、被告马正彪、被告王健的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