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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岱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梁某。被告张某甲。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孩子,取名张某乙。婚前原、被告互不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现被告家庭暴力越来越严重,致使原、被告婚姻无法继续,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原告无婚前嫁妆。2014年11月1日,原被告开始分居。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在案证实。2014年11月24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因原、被告分歧较大,本案未能调解结案。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换位思考的态度反省自己,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更不应轻言离婚。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能够相互理解、信任,发生矛盾时及时沟通,冷静思考婚姻问题,改正自己在婚姻生活中的缺点与不足,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见见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王佑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