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行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支文中与商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文中,商水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商行初字第44-1号原告支文中,男,汉族,1951年5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淑炎,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忠,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满春,商水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原告支文中诉商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同日向商水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支文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淑炎、被告商水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马满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5年1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文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海水审判员 靳艳菊审判员 郭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永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