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牟大刚与重庆市臻万彩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大刚,重庆市臻万彩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牟大刚,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臻万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17号附12号。法定代表人姚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大刚诉被告重庆市臻万彩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大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大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大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牟大刚负担。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