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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养民与张乐、李谦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养民,张乐,李谦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271-2号申请执行人王养民,男,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现住址宝安区。被执行人张乐,女,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西乡县。被执行人李谦虚,男,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申请执行人王养民与被执行人李谦虚、张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谦虚、张乐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48288.39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