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江苏兴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1199号原告江苏兴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139号五楼。法定代表人彭新生,董事长。被告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长平路128号财富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张树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兴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兴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兴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19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兴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雪松代理审 判 员 范 纪 强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路 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