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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封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封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健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4)肇封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封开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封川东塘地块封开碧桂园。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被执行人李健明,男,196*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岑城镇。申请执行人封开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封法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尚欠的房款329845元、超标楼款107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2945.7元及相关利息,受理费78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健明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车辆登记,而名下房产商铺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的房款329845元、超标楼款107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2945.7元及相关利息,受理费7841元和6971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李健明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车辆登记、而名下房产商铺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查“情况已告知了申请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封法执字第267号案终结本次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令光审判员  甘托权审判员  梁辉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捷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