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商外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浙江神话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东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东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信德诺纺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神话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东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信德诺纺织有限公司,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商外初字第187号原告:浙江神话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志兵。委托代理人:金立君。被告:绍兴县东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迁。被告:绍兴县信德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迁。第三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负责人:叶烽。委托代理人:陈显明。俞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神话绣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东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信德诺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神话绣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东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信德诺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