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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刑初字第000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2014年11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4)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政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渝G××××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由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往长寿区海棠镇××厂门口外项目部方向行驶,途经长寿区海棠镇石桥坝大桥李家湾路段处时,将正常行走的行人彭某某刮倒跌地,致彭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遂对死者进行抢救并叫群众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因害怕被殴打,便到附近一居民房内躲藏。同日17时10分许,公安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由陈某某的亲属带民警到陈某某躲藏的居民房内将其抓获。之后,民警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长寿区××卫生院抽取血液并提取样本,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mg/100mI。经法医鉴定,彭某某系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技术鉴定,渝G××××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传动、行驶、转向、后轮制动性能有效,前轮制动失效。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另查明:2014年4月1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渝G××××号轻型普通客车在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公交车站亭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同年11月27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垫法刑初字第00351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其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该案中,陈某某未被羁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死亡医学证明、情况说明、收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陈某乙、龚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驾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抢救伤员并委托群众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4)垫法刑初字第0035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陈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传昌审 判 员  赵志轩人民陪审员  刘军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