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353号原告何某某,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