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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催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济宁铖祥商贸有限公司、孟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3)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铖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任民催字第132号申请人济宁铖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单庙村村西(唐口)。法定代表人孟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庆东(特别授权)。申请人济宁铖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1040005222369691,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人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居煤矿,收款人济宁落陵矿山支护材料厂,出票日期2014年7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23日,付款行中国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宁铖祥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司立箫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