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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雷运康与黄朝东、莫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51-1号原告雷运康。被告黄朝东。被告莫箪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运康诉被告黄朝东、莫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运康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朝东、莫箪阳名下价值人民币17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以下担保:1、担保人文就来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沈阳路48号桂馨源花园F栋4层415号房;2、担保人文就来名下位于南宁市沈阳路48号桂馨源花园A、B栋B座16层B1603号房;3、担保人文就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13-2号富港商厦7-C号房;4、担保人邓民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运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文就来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沈阳路48号桂馨源花园F栋4层415号。2、查封担保人文就来名下位于南宁市沈阳路48号桂馨源花园A、B栋B座16层B1603号房。3、查封担保人文就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13-2号富港商厦7-C号房。4、冻结担保人邓民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详见查封清单)。5、查封被告黄朝东、莫箪阳名下价值人民币17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雁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