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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胜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仁志与胡才秀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志,胡才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胜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王仁志,男,生于1956年6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胡才秀,女,生于1949年9月21日,汉族。本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才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才秀在邮储银行武胜县下东街支行621098673000XXXX账户上的存款75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举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