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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陈静洋与陈静坡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89号原告陈静洋。被告陈静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洋与被告陈静坡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静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岳新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