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民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安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648号原告:安某。委托代理人:田法迎,莱芜高新鹏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尹某于2015年1月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庆业相关法律法规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