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原告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某某,张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铁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6日,农民,小学文化程度。委托代理人王海云,民和县回族土族自治县北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日,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德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