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瑞华与被告博罗县福田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华,博罗县福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行初字第5号原告刘瑞华,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系博罗县福田镇马田村杨屋村小组养鸽场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温富春,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福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福田镇福政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志华,镇长。委托代理人胡荣健、王雪鹏,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瑞华不服被告博罗县福田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通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瑞华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东来审 判 员 聂新玲人民陪审员 李群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观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