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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许家承与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58号原告:许家承,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李忠,男,1978年12月4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家承与被告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家承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家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家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许家承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