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焕深与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苏桂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焕深,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委托代理人:梁炜华,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奕林,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认为:1、本案涉及时间久远,被上诉人也未作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2、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均按天计算工资,双方一直以默认的方式维持劳动关系多年,是否认定为已经包含加班工资等问题,属于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据此,上诉人申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花都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属于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并应已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飙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