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买买提艾力.买买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买提艾力·买买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00024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维吾尔族,无业,住和田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4)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及翻译人员艾拉马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在蚌埠市百货大楼后的小吃街上盗窃被害人孙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05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主要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系累犯。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在蚌埠市百货大楼后的小吃街上,趁被害人孙某不备,从被害人孙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窃粉红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05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另查实,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孙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证人傅某、马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另有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双双代理审判员 韩继领人民陪审员 陈雪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