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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勤松与傅一洲、林火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勤松,傅一洲,林火兰,朱正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张勤松,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傅一洲,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林火兰,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朱正跃,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张勤松与被执行人傅一洲、林火兰、朱正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一洲、林火兰、朱正跃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傅一洲、林火兰、朱正跃所有的财产(详见扣押、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傅一洲、林火兰、朱正跃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爱 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