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内江市立红糖酒贸易有限公司与曾应良、蒋素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内江市立红糖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立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先强(特别授权),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应良,男,汉族,资中县人,居民。被告蒋素容,女,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立红糖酒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应良、蒋素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市立红糖酒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内江市立红糖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顺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