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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位旺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冠霖塑料电器厂、全可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位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冠霖塑料电器厂,全可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黄位旺,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冠霖塑料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全可明。被告全可明,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原告黄位旺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冠霖塑料电器厂(以下简称冠霖电器厂)、全可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炎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5日,原告进入被告处从事塑料加工工作。原告在工作期间认真工作,两被告却无故拖欠原告工资。经原告多次追讨,两被告仍欠原告工资22400元未付。被告冠霖厂的投资人亦即被告全可明现被关押,其作为冠霖厂的投资人,应对该厂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22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辩称,我方确认欠原告的工资款,但是因为我现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所以没有办法支付。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工资22400元。两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是对欠其工资无异议。两被告没有举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冠霖厂系被告全可明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2014年9月28日,冠霖厂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工资22400元。被告未能支付致原告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冠霖厂欠原告工资款22400元应予支付。被告冠霖厂系被告全可明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故全可明应对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冠霖塑料电器厂、全可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位旺支付工资2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