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高怀道与陆年桂、俞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怀道,陆年桂,俞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0756号原告高怀道。委托代理人刘子方,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年桂,又名陆华桂。被告俞小建,又名俞晓健。委托代理人王国富,兴化市垛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怀道诉被告陆年桂、俞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陆年桂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怀道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子方、被告俞小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年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怀道诉称:2013年4、5、6月份,被告因家庭需要向我借款18万元,并书写了17万元的借条,另有1万元未有借条,双方约定利息2.5%,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另查,两被告于2013年7月份协议离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7万元。被告俞小建辩称:陆年桂与我夫妻关系长期不和,其长期不在家生活,所借之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我也不清楚其借款事实。陆年桂向原告借款是在2013年5月和6月,在借款不久后的2013年7月11日就与我协议离婚,应当认定陆年桂所借款项与我无关。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无债权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因此陆年桂的借款由其本人偿还,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陆年桂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6月23日、6月29日,被告陆年桂分别向原告借款2万元、10万元、5万元,并出据借条三份,均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5%,且被告陆年桂已陆续偿还利息4.5万元。另查,两被告于2000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03年10月被告俞小建曾起诉离婚,后经亲友调解和好后撤诉,2013年7月11日两被告在兴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如一方有个人债权、债务,由个人享受、承担。夫妻共同财产有一辆长安轿车,归男方所有并由男方偿还贷款。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对登记在被告陆年桂名下的苏M×××××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以上事实,有借条3份、两被告婚姻登记信息电子档案、离婚协议书、(2003)兴法民一初字第1502号民事裁定书各1份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陆年桂向原告借款17万元,有借条在卷予以佐证,现原告凭据主张被告陆年桂还款,依法应予支持。至于被告已偿还的4.5万元,原告认为是利息,被告不予认可,且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故该还款按照本金予以扣减。至于被告俞小建辩称该借款应为陆年桂个人债务的意见,因其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不能证明该债务专属于个人时,依法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俞小建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陆年桂未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年桂、俞小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怀道支付借款本金12.5万元。二、驳回原告高怀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120,公告费560元,合计538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农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 判 长 王海华人民陪审员 邹 惠人民陪审员 赵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