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丽芹与李容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芹,李容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王丽芹,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李容华,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芹诉被告李容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丽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宝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