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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刘明智与孙怡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智,孙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50号原告:刘明智。委托代理人:刘剑。被告:孙怡。本院在审理刘明智诉被告孙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明智负担。审判员  胡其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