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陆志强与徐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强,徐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陆志强。被告徐险峰。原告陆志强与被告徐险峰、杜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陆志强申请撤回对被告杜鹰兵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险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志强诉称:2012年11月1日,被告徐险峰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一个月,但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催要借款不着,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徐险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1日,被告徐险峰向原告陆志强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向陆志强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正,于2011年11月10日归还,徐险峰,2011年10月31日”。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200万元。2011年11月11日、11月16日及2012年1月1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分三次归还原告本息计1752740元,余款一直未还。2012年12月1日,原、被告经结算,确认被告还欠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向陆志强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期限壹个月,徐险峰,2012年11月1日”。但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催要借款未果,为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提供的借条、银行汇款凭证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借款后,理应依约及时归还借款,拖欠部分借款不还是引起本次纠纷的原因,责任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险峰归还原告陆志强借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63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920元,由被告徐险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周伟旗人民陪审员 邵慧慈人民陪审员 吴明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