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朱国正与朱国正、郝爱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朱国正,郝爱华,朱志高,无锡市国泰彩板型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474号原告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经济开发区通达路。法定代表人刘允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红,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郁,系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朱国正。被告郝爱华。被告朱志高。、被告无锡市国泰彩板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解放村。法定代表人朱国正,执行董事。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石向生,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正、郝爱华、朱志高、无锡市国泰彩板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国正、郝爱华、朱志高、无锡市国泰彩板型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44元,由原告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宝泉代理审判员 李艳云人民陪审员 张小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滢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