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海新与丁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新,丁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23号原告刘海新。被告丁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新与被告丁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