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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海新与丁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新,丁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23号原告刘海新。被告丁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新与被告丁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