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秉富与李金奕、晋中瑞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榆次安宁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秉富,李金奕,晋中瑞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榆次安宁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9号原告张秉富,男。委托代理人王昌东,男。被告李金奕,男。被告晋中瑞达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英,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佳,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榆次安宁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雷鹏,系该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俊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秉富诉被告李金奕、晋中瑞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榆次安宁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秉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秉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张秉富负担。审 判 长 赵国胜人民陪审员 尹 娜人民陪审员 石富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