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古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古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姚某某,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兰某某,女,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以与被告兰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巍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倩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