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盐民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荆X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X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运盐民初字第2652号原告:荆XX,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X,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荆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荆XX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蔚不应使用标点符号。首部的其他诉讼参加人称谓与姓名或名称中间没有标点,下列同类错误不再一一指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