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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盐民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荆X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X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运盐民初字第2652号原告:荆XX,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X,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荆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荆XX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蔚不应使用标点符号。首部的其他诉讼参加人称谓与姓名或名称中间没有标点,下列同类错误不再一一指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