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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运金与唐世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金,唐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李运金,医生。被执行人唐世红,医生。本院在执行李运金与唐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赵忠杭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