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汤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汤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305-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被执行人汤素红,女。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汤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汤素红8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杨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