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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山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董继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继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竹山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董继配,农民。申请人董继配要求宣告董承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9月22日,申请人董继配向本院申请称其女董承香于1989年2月16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董承香下落。现向本院申请宣告董承香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董承香系董继配二女儿,生于1969年3月26日,住湖北省竹山县大庙乡大庙村1组,1989年2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5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董承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董承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董承香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董继配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董承香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董承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邵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