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5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90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种郁花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杨某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并且还有赌博的恶习,其多次规劝无果,故起诉: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儿郭杨某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郭某某辩称,其做的不对的地方愿意改��,不同意离婚。现在孩子还小,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原告可以给自己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相识、相恋,次年因故分手,2008年两人又再次恋爱并于2011年1月1日生一女郭杨某某,2012年7月2日自愿到长安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较好,后因被告在外打牌导致对原告及子女照顾不够,引起原告不满,进一步导致双方发生争吵,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014年10月27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并厮打,导致原告手腕扭伤。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在之后的询问中,被告诚恳的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改正自身的不足,希望原告考虑到女儿的健康成长给自己一次机会,不同意离婚。本院组织调解时,因双方各持己见,本案调解无果。以上事实,���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多年,后建立恋爱关系,感情基础较好,虽因被告的不良行为发生争执,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双方子女尚且年幼,且被告已诚恳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改正,原告应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家庭的和睦,与被告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化解夫妻矛盾。综上,鉴于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三十二条﹤javascript:SLC(35339,32)﹥的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