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卫红与王运彬、张鹏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红,王运彬,张鹏飞,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1886号原告:王卫红,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朱晓业,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文锦,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运彬,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张鹏飞,男,1989年12月7日生,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洪仁,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侔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08337-9。法定代表人:佟茂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钮成浩,系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高恒,安徽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组织机构代码:79505390-6。法定代表人:张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鸿,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卫红诉被告王运彬、张鹏飞、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卫红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卫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958元,由原告王卫红负担。审 判 长 耿万生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人民陪审员 范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