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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绍朋与被告王洪亮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朋,王洪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1259号原告:刘绍朋,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洪亮,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朋与被告王洪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绍朋于2015年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绍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绍朋负担。审 判 长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张 微人民陪审员  郑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