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绍朋与被告王洪亮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朋,王洪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1259号原告:刘绍朋,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洪亮,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朋与被告王洪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绍朋于2015年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绍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绍朋负担。审 判 长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张 微人民陪审员 郑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