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甲某与张乙某、人潘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甲某,张乙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171号申请人张甲某,男。被执行人张乙某,男。被执行人潘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甲某与被执行人张乙某、人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乙某、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19日自动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了案件款350元。因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执行费50元免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彬民初字第0118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敏彬审 判 员 张 扬代理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