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何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龙法刑一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龙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光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份开始,何某乙、何某戊(已判刑)在龙门县龙田镇石龙头村何某乙胞兄没有装修的楼房及龙田镇石龙头村龙平渠旁一石棉瓦工棚内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何某乙、何某戊提供赌具、抽取“水钱”,并找来被告人何某甲等人为赌场“望风”,被告人何某甲共为赌场“望风”五次,获得报酬人民币2000元。2014年5月26日23时许,公安干警在龙田镇石龙头村龙平渠旁一石棉瓦工棚内将涉嫌开设赌场的何某乙、何某戊及参赌人员刘某某、何某丙等十多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万元及赌具扑克牌等物。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开始,何某乙、何某戊(已判刑)在龙门县龙田镇石龙头村何某乙胞兄没有装修的楼房及龙田镇石龙头村龙平渠旁一石棉瓦工棚内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何某乙、何某戊提供赌具、抽取“水钱”,并找来被告人何某甲等人为赌场“望风”,被告人何某甲共为赌场“望风”五次,获得报酬人民币2000元。2014年5月26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龙田镇石龙头村龙平渠旁一石棉瓦工棚内将涉嫌开设赌场的何某乙、何某戊及参赌人员刘某某、何某丙等十多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万元及赌具扑克牌等物。2014年8月29日20时许,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石鼓派出所民警在东莞市塘厦镇闲情网吧将被告人何某甲抓获。另查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何某甲家属代为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赌资、赌具,已拍照固定。(二)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某甲无投案自首情节。2.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现场赌资、扑克牌一副、塑料凳十二张、圆桌面一张等。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甲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行政处罚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已对参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甲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4月初从惠州辞工回家,当时该赌场已设,开始时是在何某己士多店,5月初转移何某锋家中,5月25日晚转移到龙平渠边一石棉瓦房,26日晚上在石棉瓦房被公安机关查处。其为赌场望风,分别是21、22、23日晚,是何某乙叫其望风的,24日是何某戊叫其望风但其未参加。其每次能分到200至400元不等,都是何某戊发工资给其,一共得到1250元。2.证人何某乙证言,证实这个赌场的经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4年过年到5月中旬,赌博地点在龙平渠的一间小卖店内(店主是何某己),当时其作为赌仔参与其中,有时也会帮忙望风。第二阶段,2014年5月中旬至2014年5月23日,地点是在其大哥何某锋的一间没有装修的楼房内,是其提议把赌场转移到那里的。其和何某戊负责抽水和找人望风,其还负责买烟、买水给赌仔。他们每场抽取2000至3000元不等,其另外收取500元场租。他们请了3个人负责望风,凌晨0时30分前每人给300元,如果超时会加多100元。他们在这里做了11晚左右。第三阶段,2014年5月25、26日,地点在下派村龙平河边的一处石棉瓦房内,赌仔们出于安全考虑要求把场地更换到这里。“望风”的人员还是其和何某戊负责找,场租费他们也照样收取,赌仔的烟、水也是其去买的。25日晚由何某戊负责抽水,26日晚由其负责抽水,两天晚上各抽取了2000元左右。这些钱主要用于支付给赌仔的烟钱、水钱,以及望风人员的报酬。抽取的场租费打算交给沙场的老板,因为这间瓦房是他的,其不清楚赌他是否允许他们使用这间房子,是赌仔让他们搬到这里来的。现收取的场租费在何某戊手上,共计1000元左右,其拿着5月26日晚抽取的水钱。赌场内的桌椅是其从家搬来使用的,扑克牌是赌仔们自己带过来的。何某甲负责“望风”。其负责帮赌仔买烟、水,从中挣点辛苦费。何某戊抽过几晚水钱,多数都是由赌仔抽的。抽到的水钱都是用于发放工资给“望风”的人、场租费和给赌仔买烟水。其没有分到水钱,只是在帮赌仔买烟水时挣几十元辛苦费。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26日21时30分许,其在龙门县龙田镇下派村的一条河边的工棚里参与赌博。他们以纸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赌了100元,赌桌上每盘下注应该有3000元左右。其70元赌资被扣,不清楚赌场的组织者、赌博场所、赌具的提供者是谁。4.证人黄某甲证言,其到龙田镇石龙头村下派组龙平渠旁的一石棉瓦房处参与赌“三公”被抓,其可以辨认出抽水的穿花短袖的男子,不知道赌场老板是谁。5.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其共赌过两次,第一次是在2014年5月17日晚上经朋友介绍到龙田下派村一户人家里面赌“撑船”,其每盘投注50至100元,当晚输了100元。第二次是在2014年5月26日晚在下派龙门渠旁边一间竹棚内以“撑船”参赌,每盘投注50至100元不等。这个赌场开了应该有一个月了,下雨天的时候是在村里一个人家内赌的,近几天才搬到龙门渠旁。这个赌博没有固定的“荷手”,也没有庄家,都是庄仔轮流发牌,负责抽水的是一个年约30岁的男人,公安人员过来查处时那个人跑走了,现场很乱,水箱不知被谁拿走了。6.证人何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5月26日晚,其在龙门县龙田镇石龙头下派何石金沙场旧工棚(石棉瓦房)处以“三公撑船”方式参赌。这个赌场开始时是在何某己士多店设赌,后来由于太显眼转到何某乙的大哥何某锋家中赌,在何某锋家赌了一段时间后又开始移,不停在村中偏僻的地方游走,直到本月25日晚转到何石金沙场工棚设赌。该赌场有抽水,每次抽约2000元许就停止,有时是何某戊,有时是何某乙负责抽水。赌具是何某甲提供的。每局都下注一百元,其见过最多一次下注大约三万元。一般都是10至20人左右参赌。水钱由何某甲两人带走。何某甲是组织者,何某甲是望风的。7.证人钟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6日晚9时许,何某甲打电话叫其到桥头拿摩托车摇控器,其过去后一直与他在桥头聊天,看到坡下一石棉瓦屋里很多人,不知道何某甲在望风。8.证人凌某甲证言,证实其到龙田下派村一石棉瓦房赌博被抓,不清楚赌场的组织情况。9.证人凌某乙证言,证实其跟妹妹凌某甲到龙田下派村龙门渠旁边竹棚看别人赌博,自己没有参赌。1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6日晚上9时30分左右,其在龙门县龙田镇石龙头下派田下派村赌场赌博。其到下派村龙门渠旁边那间石棉瓦竹棚内,当时里面已经有十多个人正在赌博,其在现场看了大概约30分钟便拿出钱来在其他赌仔牌上搭注,开始其是拿出50元参赌,输掉了,第二盘其又搭注了50元,结果赢回来了,之后其就在现场看其他人赌了,没多久就有公安民警过来查处,其见到警察过来后害怕就跑。赌场没有专人发牌,庄仔轮流发,当中好像有个青年人负责抽水,不过,其到时好像已经没有人抽水了,只看到一个青年人在桌面拿出100元叫人去买水给他们喝。11.证人何某丁证言,证实其在龙田镇下派龙平渠一稻田附近的废弃小屋里参赌,赌场有人抽水,但其参赌时已经抽够水不抽了。12.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6日晚,其因为听说下派村有人“撑船”就约了王某甲从龙门过去赌博。因为王某甲不是很会玩“三公”,所以她就和其说,让其负责拿牌,输赢都算她的。于是其就拿了一份牌,王某甲每次都会押50至100元在其身上,偶尔也会搭别人的牌。有一个穿花衣服的年轻人负责抽水,其不认识他,但够辨认出他来。13.证人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6日,其在龙田下派参与了赌博,其搭黄某乙的牌赌了两次,输了卖烟的350元。其送了三次烟去那里,最早是在2014年5月18日,是何某乙要其送过去的。其昨晚看到其认识的一个叫何某戊的人用一个燕京啤酒纸箱装抽水的钱,听何某戊说只抽20次,每次抽100元,是给看风的人的。14.证人何某戊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2月开始在围里的小店处参赌。2014年4月底,有外面的赌仔来到何某己的小卖部内赌“三公”。其应赌仔要求进行抽水,抽了三晚,每晚抽水1000多元,用于给看风人员的工钱。2014年5月中旬至2014年5月24日就在何某乙的提议下将赌场转到了何某乙大哥的一间没有装修好的一楼房内,其也抽了三晚,每晚抽了2000元。后赌场在2014年5月25日又搬到了龙田下派村龙平渠处的一处石棉瓦工棚处,其在25日那晚抽水2000元。但在2014年5月26日便被查了。经其手负责抽取赌局的“水钱”有11000元人民币。其得到好处1000元,其他都用在提供赌仔的服务上,如给看风人员工钱等。看风人员是其和何某乙找的,他们问本村村民愿不愿意干,愿干就按其和何某乙的要求到村上的三处入口处把守,从晚上20时到凌晨0时,每人是300元,超过0时每人加100元。为赌场看过风的人有何某甲、何某甲、何某威、何某添。屋内的塑料红凳子是其和何某乙两家的,圆木桌、风扇是何某乙从他家拿来的。15.证人何某己证言,证实何某乙等人在其小卖店赌钱赌了一晚,在门口赌了两晚。他们下注的金额是10、20元左右,但其没有抽水,他们的赌具(扑克)是在其店买的。他们在其小卖店赌博,其没有好处的。16.证人何某庚证言,证实其丈夫何某己在外面做生意,很少回来店里。2014年4月至6月,平时都是一些村民在其店内茶具台上打扑克,不赌钱的。(四)被告人何某甲供述及辩解,证实其曾给何某乙和何某戊开设的赌场望风。2014年5月中旬至下旬在何某锋没有装修的房子里望风四、五次,在旧沙场的石棉瓦房望风一次。是何某乙找其望风的,也是何某乙给其钱。每晚给其300-400元,0时前是300元,超过0时给400元。其一共得款2000元左右。(五)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1.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5月26日23时许,公安民警查处龙田镇石头龙下派村龙平渠石棉瓦房赌场的相关情况。2.辨认笔录(1)证人何某乙、何某戊、参赌人员均指认赌博场所、赌具及现场缴获的赌资,已拍照固定。(2)证人何某乙、何某戊辨认出被告人何某甲就是在赌场望风的人。(3)被告人何某甲辨认出(6)号照片就是其在笔录中提到的何某乙。参赌人员相互辨认。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实施开设赌场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甲为赌场“望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回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被告人何某甲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何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清,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何某甲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收缴,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善南审 判 员 林洁靖人民陪审员 刘 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妍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