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临清市源庆轴承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临清市源庆轴承有限公司,地址临清市唐元镇。法定代表人:汪庆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报人冠县冠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冠县。法定代表人:董玉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临清市源庆轴承有限公司因所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224719723票面金额为200000元由邢台银行清算中心于2014年7月10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冠县冠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临清市源庆轴承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石志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