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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郭爱、高奇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高奇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渭刑初字第00452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爱,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4年7月8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高奇,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7月9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第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爱、高奇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坚莹依法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爱、高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郭爱、高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郭爱与在逃的吴尧在渭南高新商务酒店租住房间,长期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其中:1、2014年7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郭爱接到嫖客张胖胖要找卖淫女的微信后,遂介绍卖淫女赵某某前往张胖胖租住的渭南城区胜利大街工商小区,二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谈好价格为400元后发生了性关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2014年7月8日凌晨,黄杰、董阳入住被告人高奇经营的渭南城区西潼路新时代宾馆303、305房间,二人向被告人高奇提出帮忙寻找卖淫女。被告人高奇遂电话联系被告人郭爱,被告人郭爱即介绍卖淫女赵某某、“婷婷”在上述地点,与黄杰、董阳分别发生性关系。之后,黄、董共计支付700元嫖资,其中被告人高奇得赃款100元,被告人郭爱得赃款200元,余款由卖淫女均分。3、2014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郭爱将卖淫女王某介绍给渭南市高新区高新商务宾馆8621房间住客王力,正在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爱、高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某、王某、赵某某等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证据与二被告人郭爱、高奇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爱、高奇为牟取非法利益,竟为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容留、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郭爱之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高奇之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均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爱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高奇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郭爱、高奇到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罪行,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爱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二、被告人高奇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殷旭力人民陪审员  王大虎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